福建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 2023-11-13   来源: 04000814 字号: T| 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提升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的专家库建立、审查流程、费用管理及监督管理等。

本管理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安评报告属于中国地震局负责技术审查的,由建设单位或承担单位报中国地震局进行技术审查,应将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四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福建省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重大工程和核工程以外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六条  福建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全省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专家库建立

第七条  福建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建立省级技术审查专家库,组织审核、遴选专家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省级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社会信用记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或行业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涉及地震安全领域的资深专家;

(二)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省级技术审查专家:

(一)因身体条件、业务水平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技术审查职责的;

(二)在履行技术审查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能胜任技术审查专家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技术审查专家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技术审查工作;

(二)获取技术审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自由发表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第三章  技术审查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05);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要点》(附件);

(三)行业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与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对提交的安评报告和地球物理探测、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是引用非本单位资料,须标明来源,否则一律视为抄袭。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采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选取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组成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从业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作为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包括会审和函审。会审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从业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从业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

第十七条  会审程序及函审程序:

(一)会审程序

1.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2.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3.从业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

4.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5.从业单位对专家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6.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

(二)函审程序

1.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2.评价单位应提交安评技术成果报告及相关原始数据、资料,报告应经从业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章;

3.福建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将安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4.专家组对安评报告进行技术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至福建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中,若发现安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疑问,可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的要求,组织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3人及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三)3人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同一项目经两次技术审查后仍未通过的,福建省地震局将依照《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扣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依据本细则所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专家意见,须专家签字确认。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应当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并定期将资料移交局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函审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技术审查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现场巡查工作费,会议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地震局、福建省地震局相关管理规定。

其中承担专家组长职责的,适当提高技术审查费发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技术审查,第一次技术审查费用由福建省地震局承担。

同一项目,第一次技术审查不通过的,之后产生的技术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从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查费发放凭证须专家签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福建省地震局加强对省内评价单位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评价单位资格审查管理、信用管理、质量管理、现场巡查等方面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个人或组织发现技术审查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直至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参照中国地震局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要点(暂行)执行,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参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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