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2-02 17:28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地震局
2023年2月2日
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中国地震局和福建省地震局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福建省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实施下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一)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
(三)核工程。
福建省地震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第四条 福建省地震局设立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受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定与公开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之前完成。建设单位可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向福建省地震局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加盖公章,见附表);
(二)业主单位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三)工程项目简介,含工程建设场地位置范围、工程性质、建设规模、所属行业等相关材料;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相关材料;
(五)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辅助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第九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福建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提供资料是否完整等。
第十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中国地震局审定范围的,由窗口直接转件中国地震局;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对更正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通过形式审查后,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章 审定与公开
第十一条 福建省地震局在受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出具的书面许可决定,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相关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时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工作,全程接受技术监管,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及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省级及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审定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书与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福建省地震局负责全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市县地震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事前辅导服务、事中过程跟踪和事后评价反馈,对辖区内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对现场关键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报告省地震局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全过程的资料建档,确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
第十七条 福建省地震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强化社会监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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